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91民初743号之一
原告:江苏宏润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1-85号丁墙社区北楼5楼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道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七八九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山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新海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海连大厦第19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宏润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七八九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苏新海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1日立案,2022年9月29日原告江苏宏润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宏润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宏润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02.5元,由原告江苏宏润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魏 兵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
书记员 徐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