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宏润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江苏宏润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苏州融信康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苏0581民初7687号 原告:江苏宏润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1-85号丁墙社区北楼(5楼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67897428X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融信康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南大道1号8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MA22BJ0E9A。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华复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218号生物***A1楼北座2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MA1MRDDG5M。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宏润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融信康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华复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宏润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州融信康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华复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苏宏润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返还投标保证金50000元,并支付逾期返还保证金的利息2420.7元(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4月30日为2420.7元);2、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的利息计算起点为自立案之日。事实和理由:2021年1月,被告一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中思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就被告一发布关于新建厂房、研发楼、办公楼及相关辅助用房华复创研港医疗产业园工程的招标公告。原告按照招标公告要求递交预审报名资料并通过了资格预审,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支付了投标保证金50000元,后被告方未能如期组织投标、开标,也未能及时退还原告的投标保证金。原告虽多次与被告一沟通,但其既不恢复招标,也拒绝退还投标保证金。截至目前,距离原定开标之日已经超过一年多的时间,造成原告损失。另被告一为一人有限公司,被告一系被告二设立的法人独资的一人公司,应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告认为被告行为侵害原告合法权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苏州融信康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被告华复集团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1月22日,苏州融信康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通过招标代理机构中思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发布一份招标公告,即《苏州融信康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关于新建厂房、研发楼、办公楼及相关辅助用房华复创研港医疗产业园监理工程的招标公告(招标编号:SZZS2021-HF-001)》。公告载明了招标条件、项目概况、招标范围、投标人资格要求、招标文件的获取、投标文件的递交等具体内容。同时公告明确资格预审合格的单位需在2021年1月30日前转账缴纳投标保证金50000元至招标人苏州融信康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招标文件获取时间从2021年1月22日17时至2021年1月29日17时,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2021年2月26日15时,该项目的开标时间为2021年2月26日15时。 同日,江苏宏润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被通知报名审核通过。2021年1月27日,江苏宏润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按招标公告载明的苏州融信康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转账50000元,交易摘要备注为“投保保证金”。后被告苏州融信康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招标公告中确定时间进行开标,江苏宏润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多次与苏州融信康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联系,要求退还投标保证金,均无果。 被告苏州融信康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日成立,系控股的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唯一股东为华复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投标保证金是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随投标文件一同递交给招标人的一定形式、一定金额的投标责任担保。投标人未中标的,保证金应予返还。现涉案招标项目未能按约开标,故招标人被告苏州融信康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及时退还原告江苏宏润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苏州融信康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退还投标保证金50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损失问题,原告主张以5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受理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并无不当,本院准予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华复集团有限公司系被告苏州融信康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全资股东,苏州融信康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为一人公司,现被告华复集团有限公司无证据证明其财产独立于该公司,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依法应对被告苏州融信康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苏州融信康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华复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应诉抗辩权利,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苏州融信康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江苏宏润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人民币5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26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华复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融信康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5元,由被告苏州融信康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华复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555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苏州融信康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华复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