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贵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青2525民初354号
原告:青海明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贵德县河西镇下马家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青海星晨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新宁路****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青海凡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海明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星晨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后。原告青海明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8日以将已其他途径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海明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19元,由原告青海明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莉芹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才块乙亥
书记员 何建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