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民终12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3年5月8日出生,住江苏省沭阳县沭城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雅***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江苏雅***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8年5月29日出生,住江苏省沭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83年11月6日出生,住江苏省沭阳县。
上述两名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灌云县临港产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灌云县圩丰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述两名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9年3月25日出生,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89年3月25日出生,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实业有限公司、江苏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2021)苏0723民初33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568元(***已预交),减半收取1784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伟
审判员 张淑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
法律条文附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