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新建联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新疆新建联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阿勒泰市驼峰城建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4301执305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新建联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龙盛街898号中央公园商住小区S6栋14层1401、14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阿勒泰市驼峰城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公园路4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新4301民初711号民事调解书,立案受理了新疆新建联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阿勒泰市驼峰城建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受理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阿勒泰市驼峰城建投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告知被执行人阿勒泰市驼峰城建投资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于2023年8月22日向我院申请撤回执行。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新4301执30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 琦 审判员 郑 利 审判员 项 豫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