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4301执303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新建联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龙盛街898号中央公园商住小区S6栋14层1401、1402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阿勒泰市立新城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阿勒泰市团南路211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新4301民初71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阿勒泰市立新城建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阿勒泰地区分行营业部存款228497元(其中包括执行费3278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郑利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