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新建联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新疆新建联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阿勒泰市立新城建投资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4301执306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新建联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龙盛街898号中央公园商住小区S6栋14层1401、1402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阿勒泰市立新城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团结南路211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新疆新建联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阿勒泰市立新城建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阿勒泰市立新城建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阿勒泰地区分行营业部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阿勒泰市立新城建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阿勒泰地区分行营业部处的存款72523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项 豫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