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301执32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新建联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龙盛街898号中央公园商住小区S6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联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润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三工路2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55年9月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男,1969年4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汉寿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男,1968年5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新疆新建联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新疆润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新2301民初9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574,456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1,574,456元(不含申请执行费及逾期付款利息)。
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新疆润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日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预重整,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9日决定对该公司进行预重整,已告知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2301执327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玉 超
审判员 秦 明
审判员 阿斯里别克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玛 丽 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