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2301执35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新建联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水磨沟区龙盛街**中央公园商住小区。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联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米**,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男,197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米**,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新疆新建联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委员会作出的(2020)***裁字第0013裁决书,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45542元,已执行标的5956元,未执行标的239586元(不含申请执行费及逾期付款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冻结并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000元及网络资金2956元。后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01执3532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人可申请恢复对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或就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永 栋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