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新建联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新疆祥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新疆新建联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722321818B。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祥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004560527695Q。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五家渠市。 再审申请人新疆新建联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建联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新疆祥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瑞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2017)兵06民终1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新建联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按照新建联公司完成的工程审定总价计算咨询费及利息,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以及附加协议条款第二条,明确约定了按工程结算单项分别支付咨询费,每完成一个项目工程结算,提交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后一周内支付该项目的工程结算审核费。新建联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新建联公司与瑞祥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新建联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祥瑞公司要求的工程结算审核任务,祥瑞公司却无故迟延履行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费,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新建联公司在申请再审期间对咨询费的计算方式和计算标准提出异议,主张根据《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及附加协议条款第二条的约定,应当按照23份《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审核定案书》分项计算咨询费。但根据《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工程项目为“新疆祥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2团晋泽苑小区’建设项目”,新建联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就该工程项目所包括的具体施工部分,如外墙保温及抹灰、外墙涂刷、地下室地面、内楼地面等出具了23份《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审核定案书》。因合同明确约定工程项目为“102团晋泽苑小区”,并未就该工程项目下的具体施工部分作出约定,附加条款第二条也仅是约定咨询费支付时间,故一、二审法院按照合同约定工程项目总造价计算咨询费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