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兵06民终1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新建联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民路200号,组织机构代码:72232181-8。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薇静,新疆广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广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祥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五家渠市21区幸福街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004560527695Q。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疆新建联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建联咨询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祥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瑞房产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2017)兵0601民初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新建联咨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祥瑞房产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建联咨询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项。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费78255.89元,利息96456.5元;2、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按照上诉人完成的工程审定总价计算咨询费及利息,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一审基于该计算方法做出的判决是错误的。按照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关于咨询费计算方式及逾期支付利息计算方式在合同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均有约定,且在附加协议条款第一条中对咨询费的记取方式约定为依据中价协(2013)35号文件,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收费标准进行计算。第二条明确约定了按工程结算单项分别支付咨询费,每完成一个项目工程结算,提交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后一周内支付该项目的工程结算审核费。上述合同条款合法有效。一审法院按照上诉人完成的工程审定总造价计付咨询费及利息错误,应予纠正。
祥瑞房产公司辩称:一审法院判决符合法律规定,请求维持原判。
新建联咨询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费782565.89元;2、被告支付原告利息96456.5元,合计879019.39元。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2013年10月,双方当事人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合同约定,新建联咨询公司为祥瑞房产公司开发的“五家渠市102团晋泽苑西区”建设项目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合同签订后,新建联咨询公司依约完成了建设工程造价审核。2014年1月1日至1月23日期间,经双方当事人及施工方确认,新建联咨询公司向祥瑞房产公司交付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审核定案书。祥瑞房产公司未向新建联咨询公司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费。
该院另查,新建联咨询公司完成工程结算审核分别是:新北建筑公司施工的外墙保温及抹灰工程,送审额为8433876.14元,审造价为6707546.03元;重庆建安施工的外墙保温及抹灰工程的审定造价为2478365.05元;河南安信达施工的外墙保温及抹灰工程的审定造价为2462420.26元;**施工的主体工程楼内楼梯间涂料粉刷的审定造价为5326.15元;**施工的外墙面涂刷工程的审定造价为474076.***元;**施工的主体工程内地下室地面工程的审定造价为370***5.29元;**施工的主体工程内楼地面工程的审定造价为432420.1元;**施工的主体工程内屋面保温、防水工程的审定造价为2043288.62元;**施工的室内排水、供电工程的审定造价为2215330元;**施工的主体工程室内厨卫间防水工程的审定造价为***15.34元;河南天地建筑防水工程公司施工的屋顶防水彩色玻纤瓦工程的审定造价为1087881.08元;6#、9#楼塑钢窗采购制作及安装工程的审定造价为457855.75元;**施工的室内供水、供电工程的审定造价为19941***元;***、***施工的室内排水、供电工程的审定造价为1862736元;乌鲁木齐威特威能施工的23#、26#、27#、29#楼工程的审定造价为15***0431.48元;6#、9#楼塑钢门联窗采购制作及安装工程的审定造价为38106元;配电箱设备采购、制作及箱内安装的审定造价为695000元;乌鲁木齐长青恒大施工的12#、16#、22#楼工程的审定造价为13035348.38元;***防水工班级施工的工程审定造价为177690.4元;***涂料工班组施工的工程审定造价为150368元;***涂料工班组施工的工程审定造价为248794元;5栋楼保温工程的工程审定造价为2539979.29元;***施工的低温地板辐射工程审定造价为3074906.3元。以上工程审定总造价为58407900.11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规定》附件规定的审核竣工结(决算)的计算方式为建安工程费,200万元以下为6.0‰,2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的按5.0‰,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按4.5‰,1000万元以上至3000万元按4.0‰,3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按3.5‰,5000万元以上按3.0‰;并举例说明了具体的计算方式,如某项审核竣工结算的建安工程费为8000万元,服务费为200×6.0‰+(500-200)×5.0‰+(1000-500)×4.5‰+(3000-1000)×4.0‰+(5000-3000)×3.5‰+(8000-5000)×3.0‰=29.7万元。
新建联咨询公司主张的诉讼请求以每个单项的工程审定价,按以上计算方式计算出782565.89元。
上述事实,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审核定案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纳管理规定》及当事人陈述为证,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应按协议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新建联咨询公司按约定完成了祥瑞房产公司要求的工程结算审核任务,并于2013年1月1日至23日期间,由双方签订确认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审核定案书,故祥瑞房产公司理应向新建联咨询公司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费。因双方合同并未对费用的计算方式进行约定,故法院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纳管理规定》中的计算方式进行计算,双方签字确认的新建联咨询公司完成的工程审定总造价为58407900.11元。经计算祥瑞房产公司应付新建联咨询公司费用为224500元(200×6.0‰+(500-200)×5.0‰+(1000-500)×4.5‰+(3000-1000)×4.0‰+(5000-3000)×3.5‰+(5840.79-5000)×3.0‰)。因祥瑞房产公司逾期付款,新建联咨询公司主张利息,该院予以支持。经计算祥瑞房产公司应付新建联咨询公司利息应为39063元(224500元×年利率4.35%×4年(2013年2月至2017年2月)。关于新建联咨询公司主张按每个单项的工程审定价分别计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费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所签订合同约定的服务类别为“五家渠市102团晋泽苑小区建设项目的工程结算审核”,本案中,新建联咨询公司向祥瑞房产公司出具了23份《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审核定案书》均系***小区建设项目的工程,故新建联咨询公司按23份《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审核定案书》的工程审定造价分项计算费用,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及行业规定,对新建联咨询公司多主张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费,该院不予支持。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参照《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缺席判决:一、被告新疆祥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新疆新建联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费224500元、利息39063元,合计263563元;二、驳回原告新疆新建联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629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保全费4915元,合计11210元,由被告新疆祥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138.8元,由原告新疆新建联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8071.2元。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涉案工程造价咨询费的计付标准。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全面履行。被上诉人祥瑞房产公司无故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上诉人称一审法院不按照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及附加协议条款第二条约定分别支付咨询费有失公允。经查,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项目名称为:新疆祥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2团晋泽苑小区”建设项目;附加协议条款第二条咨询费支付时间:“按工程结算单项分别支付咨询费,每完成一个项目工程结算,提交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后一周内,支付该项目的工程结算审核费”。该合同主条款明确项目名称应理解为“102团晋泽苑小区”整体工程,应按照整体工程计付咨询费;附加条款第二条主要约定的是咨询费支付时间,对于计付咨询费标准应考虑适用主合同条款约定。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合同约定等因素,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纳管理规定》中的计算标准,按照涉案工程总造价计算应付上诉人咨询费及利息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本案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判决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955元,邮寄送达费68.8元,共计10023.8元,由上诉人新疆新建联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渠源
审判员*丽
二〇一七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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