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铜都防腐有限责任公司

灌南县堆沟港镇吴海燕五金经营部与安徽铜都防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724执2110号
申请执行人灌南县堆沟港镇吴海燕五金经营部,住所地灌南县堆沟港镇十队村二组81号。
被执行人安徽铜都防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铜陵市义安区五松镇马冲村。
法定代表人:沈承军,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灌南县堆沟港镇吴海燕五金经营部申请被执行人安徽铜都防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724民初18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08月27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灌南县堆沟港镇吴海燕五金经营部与被执行人安徽铜都防腐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长期履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灌南县堆沟港镇吴海燕五金经营部与被执行人安徽铜都防腐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长期履行,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0724执2110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肖 军
审判员 陈建民
审判员 张海峰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丁智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