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铜都防腐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铜陵县铜都防腐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0705执1240号
申请人:***,男,1977年9月29日出生,39岁,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被执行人:铜陵县铜都防腐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开发区马冲村,法定代表人:***,机构代码:15126355-3。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铜陵县铜都防腐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铜陵县铜都防腐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铜陵县铜都防腐有限责任公司存款14794.00元,期限为1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