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982执1463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众源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茂名市河东人民北路50号大院(食堂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张枢。
委托代理人:吴秀峰,广东诚挚(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宛谕,广东诚挚(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化州市鸿盛房地产有限公司。
住所地:化州市东山街道上街路三横巷河东区16段之二94之一号(二楼南侧)。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7年9月14日出生,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众源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化州市鸿盛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粤0982民初1021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冻结、划拨493.48元。该案自立案后三个月,本院再次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将被执行人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
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由于该案在短期内难予执结,法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通亮
人民陪审员 周文雄
人民陪审员 黄梦烨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庞香伟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982执1463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众源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茂名市河东人民北路50号大院(食堂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张枢。
委托代理人:吴秀峰,广东诚挚(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宛谕,广东诚挚(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化州市鸿盛房地产有限公司。
住所地:化州市东山街道上街路三横巷河东区16段之二94之一号(二楼南侧)。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7年9月14日出生,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众源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化州市鸿盛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粤0982民初1021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冻结、划拨493.48元。该案自立案后三个月,本院再次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将被执行人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
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由于该案在短期内难予执结,法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通亮
人民陪审员 周文雄
人民陪审员 黄梦烨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庞香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