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众源投资有限公司

原告广东众源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化州市鸿盛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粤0982民初1020号 原告:广东众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食堂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委托代理人:***,广东诚挚(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诚挚(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化州市鸿盛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化州市********横巷河东区16段之二94之一号(二楼南侧) 法定代表人:梁某1。 被告:梁某1,男,汉族,1957年9月14日出生,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440************21X。 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广东橘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化州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是原告的独资子公司,已于2018年12月被原告吸收合并并已注销,电力公司的原债权由原告继承。2017年4月13日,电力公司与被告签订了《化州市鸿盛房地产有限公司配电(农贸广场商业)施工承包合同》,由电力公司承包建设被告房地产的配电工程,并约定总价款为1450000元,分两笔支付,最后一笔要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完毕。合同签订后,电力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配电工程施工建设,并于2017年12月10日经被告及供电管理部门验收合格,且电力公司已向被告开具全额发票,但被告仅于2017年4月17日、2018年7月31日、2019年2月3日、2018年8月16日向电力公司支付20000元、50000元、80000元及100000元,共计支付250000元,尚欠1200000元至今没有支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尚欠的合同款1200000元给原告,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迟延付款的滞纳金115359.03元,被告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化州市鸿盛房地产有限公司确认尚欠原告广东众源投资有限公司合同款120万元,被告化州市鸿盛房地产有限公司定于2019年8月30日前支付20万元给原告广东众源投资有限公司,此后所欠的100万元定于2019年9月份起每月支付20万元给原告直至支付完毕。 2、如被告化州市鸿盛房地产有限公司不按上述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广东众源投资有限公司即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告尚欠原告的合同款;被告逾期支付部分并需按《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319.12元,由被告化州市鸿盛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于2019年7月15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该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