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炬安消防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中山市炬安消防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市国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2071执158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炬安消防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东华路**7卡,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2000707637806U。

法定代表人:彭秉生。

被执行人:中山市国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板芙镇湖州管理区头坑围南北花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UN5FR7C。

法定代表人:陈海华。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炬安消防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山市国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生效的(2018)粤2071民初2283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中山市国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中山市炬安消防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清偿欠款834120.00元及其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本市金融机构、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山市自然资源局等部门调查,于2019年12月26日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中山市国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中山市××号的土地的使用权及地上附着建筑物[不动产权证号:国(20××)30××2××](不包含已出售部分)。查封被执行人中山市国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中山市××利××座××(××)××卡的房地产[不动产权证号:国(20××)30××0××,01××0××5××]。查封被执行人中山市国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中山市××利××座××(××)26卡的房地产[不动产权证号:国(20××)30××0××,01××0××5××]。上述房地产均已移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处理,本案已发送参与分配函,此外均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中山市国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上述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的本案债权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2071执1583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当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刘 忠

执行员 傅东江

执行员 彭恩诺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魏志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