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炬安消防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韶关市世纪商联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08-28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韶武法民一初字第859-1号
原告:中山市炬安消防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广东任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广东任允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韶关市世纪商联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审理原告中山市炬安消防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韶关市世纪商联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山市炬安消防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炬安消防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95元,减半收取1598元,由原告中山市炬安消防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汤恍
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姚招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