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炬安消防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中山市炬安消防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强力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2071民初4551号之一
原告:中山市炬安消防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东华路17号7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07637806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任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任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山市强力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同兴西路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84866004B。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7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
原告中山市炬安消防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强力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中山市炬安消防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以正在与被告中山市强力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和谈为由,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炬安消防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炬安消防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324元,减半收取1566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662元(原告中山市炬安消防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炬安消防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孙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