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炬安消防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中山市炬安消防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山市荣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2071民初21851号
原告:中山市炬安消防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07637806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任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任允律师所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山市荣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西区。
法定代表人:彭植均。
原告中山市炬安消防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荣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