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建监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城建监理有限公司、某某劳动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民申1080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城建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园岭园中花园****。
法定代表人:周丽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帅,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磊磊,广东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深圳市城建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156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城建公司申请再审称,1.城建公司已经依法向***身份证上载明的地址邮寄送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拒签视为依法送达。2.***长期旷工,实际上已经自动离职,终止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3.***在深福劳人仲案[2019]582号仲裁裁决书生效后既未通知城建公司履行,也没有申请执行,城建公司不清楚是否应当履行该裁决书确定的支付义务。4.仲裁机构和一、二审法院未查清***在2005年7月4日之前的工龄重复计算这一事实。5.二审法院程序违法,在城建公司提交新证据的情况下未开庭审理本案。据此,城建公司请求依法再审本案。
***提交意见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城建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依据,应予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劳动合同纠纷。根据生效的深福劳人仲案[2019]582号仲裁裁决认定的事实,***于1999年10月1日入职城建公司,月工资标准为17000元,城建公司未足额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2月20日期间的劳动报酬。因此,***于2019年6月30日以城建公司未足额支付其劳动报酬为由,向城建公司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要求支付经济补偿,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城建公司虽主张***系自行离职,但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故其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城建公司申请再审又主张其已于2019年2月20日依法向***送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但该通知书未能有效送达给***,不能证明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告知***,且在2019年4月24日深福劳人仲案[2019]582号仲裁案件庭审时,城建公司亦明确双方劳动关系未解除,故一、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其主张,处理并无不当。至于城建公司主张一、二审法院程序违法,但其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一、二审法院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故其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综上,城建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深圳市城建监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羊 琴
审判员 李 芹
审判员 麦晓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林冰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