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4执301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8年3月1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城建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深南大道**江西大厦世纪豪庭29B-30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0121XB。
法定代表人:周丽娇。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城建监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本院(2019)粤0304民初52760号民事判决书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156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3400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深圳市城建监理有限公司名下存款人民币348381.98元。上述款项依法扣除执行费人民币5049.98元后剩余执行款人民币343332元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同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结案申请书。
本院认为,本案已依法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执行人深圳市城建监理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等措施。
二、本院(2019)粤0304民初52760号民事判决书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1562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院(2020)粤0304执30100号案件依法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计 晴
执行员 闫志贺
执行员 朱希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易文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