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民终156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城建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园岭园中花园D座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0121XB。
法定代表人:周丽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帅,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8年3月1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磊磊,广东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城建监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527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深圳市城建监理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上诉人无需支付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4万元。(上诉理由详见上诉状)
被上诉人***的答辩意见: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答辩理由详见答辩意见)
上诉人深圳市城建监理有限公司原审诉讼请求:深圳市城建监理有限公司无需向***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34万元。
一审判决结果:一、深圳市城建监理有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340000元;二、驳回深圳市城建监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以上款项,深圳市城建监理有限公司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深圳市城建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根据上诉人提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二审争议焦点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以及由谁提出解除问题。上诉人主张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时间为2019年2月20日,解除方式为上诉人于2019年2月20日向被上诉人邮寄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由于《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并未实际送达至被上诉人,上诉人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不能成立,双方的劳动关系仍然存续。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的情况下,被上诉人依据生效的深福劳人仲案[2019]582号仲裁裁决以上诉人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了解除劳动关系,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时间为2019年7月1日并判令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应当予以确认。
综上,上诉人深圳市城建监理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妥,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城建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何 溯
审判员 孔 卫 新
审判员 邓 婧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曾锦冰(兼)
书记员 胡珊 (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