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建监理有限公司

佛山市万科中心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佛山市安固之房屋检测鉴定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6民终76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万科中心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省佛山市禅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562570558N。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安固之房屋检测鉴定有限公司,住所地**省佛山市禅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751074035D。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中煤江南基础工程公司,住所地**省广州市越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43313XA。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科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科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中煤江南基础工程公司岩土工程分公司,住所地**省广州市白云区,注册号440111000406655。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科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科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城建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0121XB。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城建监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注册号(分)440681000427630。
负责人:***。
上诉人佛山市万科中心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佛山市安固之房屋检测鉴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中煤江南基础工程公司、广州中煤江南基础工程公司岩土工程分公司、深圳市城建监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城建监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4民初36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经本院释明,佛山市万科中心城房地产有限公司申请由专业鉴定评估机构对涉案工程与塌陷事故的关联性及损失数额进行鉴定评估。鉴于该鉴定评估事项事关本案当事人诉争的基本事实,故佛山市万科中心城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该鉴定评估申请应予准许。考虑到该鉴定评估可能导致出现新的法律事实并影响本案的正确审理,故对本案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依照相关规定,原审判决不属错误裁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4民初369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佛山市万科中心城房地产有限公司预交受理费67838元、佛山市安固之房屋检测鉴定有限公司预交受理费1306元,均可书面向本院申请退还。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审判员*成中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