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0民初2859号之三
原告:***,男,196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668898383U),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嵩山南路7号院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惠民安居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780343900N),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招远路与环宇道交口东北侧海雅园配套公建一-4-1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天津市东丽区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712882371H),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街先锋路16号办公楼2楼2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
第三人:***,男,195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
***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惠民安居建设有限公司、天津市东丽区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依法由审判员高超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高 超
人民陪审员 杨 霞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于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