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津0110执673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东丽区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腾飞路18号。
被执行人天津朗钜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东丽湖温泉旅游度假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东丽区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朗钜地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2015)丽民初字第7100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天津朗钜地产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东丽区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咨询服务费220933元。现被执行人天津朗钜地产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5)丽民初字第710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