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安泰硕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9民初21288号
原告:**,男,1985年10月30日出生,土家族,住址湖北省利川市。
被告:**,男,198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重庆市巫山县。
被告: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梅坂大道民乐科技园民乐科技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004554XE。
法定代表人:孙绍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惠华,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2020年12月8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99元,由**负担。
审判员 廖  灵  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谢佳鑫(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