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民终13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星金恒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永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任农,陕西咸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永航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策捷律师所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陕西诚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中星金恒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永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永航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陕西诚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法院(2021)陕0404民初5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星金恒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星金恒实业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星金恒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9647元,减半收取14823.50元,由上诉人中星金恒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马 莹
审判员 ***
审判员 丁 辉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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