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水利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市江海水利资产管理公司、上海水利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育兰电气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5民初70586号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市江海水利资产管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徐佳,总经理。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水利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名为上海水利投资建设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利敏,总经理。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平,上海市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育兰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陈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中伟,上海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市江海水利资产管理公司、上海水利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育兰电气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发现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黄 政
人民陪审员  金新妹
人民陪审员  计文闻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朱晓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