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水利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水利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与上海金为化工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金执字第2907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水利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奚建强。
被执行人上海金为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
上列当事人之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6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50万元,负担诉讼费人民币13,4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代理审判员***、章跃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已停止经营,其名下除坐落于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金环路XXX号房地产外,无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以查封在先的(2014)金执字第1797号案件裁定拍卖上述房地产,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所享有的债权待拍卖变现后一并参与分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本院(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697号民事判决书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章跃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