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水利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上海水利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3411号之二
原告上海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仲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蒲剑,上海仲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水利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金迎新,上海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水利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上海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1,188元,减半收取计35,59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40,594元,由原告上海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杰
代理审判员周箐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乐赟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