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恒申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重庆恒申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与巫山县审计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237民初2775号
原告:重庆恒申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住重庆市北部新区黄山大道中段55号双鱼座B座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95852775E。
法定代表人:刘渝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鑫(特别授权),重庆岱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巫山县审计局,机构地址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祥云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7008661786L。
负责人:熊跃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恒申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巫山县审计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恒申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恒申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72元,减半交纳1536元,由原告重庆恒申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进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功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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