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永诚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永诚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中氢新能技术(湖州)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浙0503执1661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创业大道******。
法定代表人:项建平。
被执行人:中氢新能技术(湖州)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适园西路北、南浔大道**v id='qt'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周明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氢新能技术(湖州)股份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被执行人中氢新能技术(湖州)股份有限公司已履行执行款406620元,申请执行人浙江**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放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其他权利。
至此,申请执行人浙江**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据以申请的(2020)浙0503民特916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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