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永诚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永诚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湖州汇源石化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永诚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湖州汇源石化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12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湖浔执民字第1087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永诚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项建平。
被执行人:湖州汇源石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录化。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永诚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州汇源石化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的(2015)湖浔执民字第1087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尚余人民币74802元未执行,且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有被执行人可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湖浔执民字第1087号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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