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滕州金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宏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炉窖分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481财保517号
申请人:*****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省枣庄市**市善**街道**里堡居**号街**号。
法定代表人:赵萍涛,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宏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炉窖,住所地:**市界河镇驻地镇驻地。
负责人:韩冬生。
被申请人:山东宏海建设集团有,住所地:**市界河镇驻地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李长东。
申请人*****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宏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炉窖分公司、山东宏海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0000元或山东宏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炉窖分公司在天水中材水泥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90000元。担保人赵萍涛以其所有的大众牌鲁D×××**轿车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担保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赵萍涛所有的大众牌鲁D×××**轿车一辆;
二、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宏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炉窖分公司、山东宏海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0000元或山东宏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炉窖分公司在天水中材水泥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90000元。
案件申请费920元,由申请人*****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杜 维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印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