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宏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澳洋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2503财保37号 申请人:宏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浦东北路5号总部商务广场15幢601室。 法定代理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信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江苏澳洋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塘市扬子路18号(鑫澳大厦)A座7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宏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1.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澳洋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市支行账号为1052********的银行账户,冻结金额以1000000元为限;2.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澳洋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在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支行账号为7512********的银行账户,冻结金额以1200000元为限。申请人宏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保单号为022332090400040200××××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宏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可能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澳洋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市支行账号为1052********的银行账户,冻结金额以1000000元为限,冻结时间为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澳洋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在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支行账号为7512********的银行账户,冻结金额以1200000元为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