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安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南通安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特锐德西明电力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7民初3262号
原告:**,男,196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科,重庆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华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新南路299号***1幢15-1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9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南通安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中江国际广场3幢1313。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特锐德西明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协和街道华府大道二段1158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原告***被告重庆华缅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南通安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特锐德西明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2019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16.5元,减半收取608.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周毅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