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恒大智能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中宏恒大智能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苏0505民催6号
申请人:中宏恒大智能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街道东太湖路38号6幢。
法定代表人:陆向东,总经理。
申请人中宏恒大智能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立案后,依法于2018年12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中宏恒大智能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3020327278701、票面金额100000元的银行本票无效。
二、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中宏恒大智能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中宏恒大智能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虹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