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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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521民初14号
原告:湖州龙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阜溪街道长安街77号四楼西边。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2年2月3日出生,住址浙江省德清县。
原告湖州龙安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2022年6月22日,湖州龙安建设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湖州龙安建设有限公司要求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州龙安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州龙安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