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521民初3122号
原告:浙江德清奔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长安街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莫干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莫干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州龙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阜溪街道长安街77号四楼西边。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德清奔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龙安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日立案,原告浙江德清奔腾建材有限公司于同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德清奔腾建材有限公司要求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德清奔腾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025元,由原告浙江德清奔腾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