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源创汇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希望华西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成都源创通风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民申158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四川希望华西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青龙街51号1栋15层1-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长超,四川元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成都源创通风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祠大街26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第三人:成都华川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双流航空港黄河中路2段388号空港总部基地。
法定代表人:陆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四川希望华西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希望华西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成都源创通风空调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创公司)及一审第三人成都华川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川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1民终字第98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希望华西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⒈华川公司与希望华西公司已变更合作方式,由华川公司成为实际承包人,希望华西公司分包部分工程并受托管理部分分包工程,希望华西公司收取华川公司总承包金额(扣除希望华西分包金额)的3%作为管理费,对于希望华西公司分包的工程,华川公司收取4%的管理费。⒉从《承诺与保证函》内容本身来看,不能认定华川公司与希望华西公司之间存在真实的委托代理关系。华川公司以自己名义,主导了分包工程招投标程序,报价、洽谈均由华川公司参与,希望华西公司是事后知晓《合同协议书》,并对该合同项下需方义务、责任作出最终承担的承诺与保证,但不享有《合同协议书》需方的权利,也不享有施工成果。若是真实的委托代理关系,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程序均应有希望华西公司的授权甚至是参与,因此从《承诺与保证函》内容,不能认定希望华西公司委托华川公司与源创公司签订合同,更不能认定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变更合作方式后,《承诺与保证函》对希望华西公司不再具有拘束力,而华川公司未向源创公司披露真实事实,造成源创公司向希望华西追索工程款。⒊《合同协议书》实际履行过程中希望华西公司出具的《付款指令》等文件系为华川公司实施管理的措施。(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华川公司与希望华西公司变更合作方式后,双方并不存在委托代理关系,本案不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源创公司无权向希望华西公司主张权利。希望华西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源创公司与华川公司在2012年1月17日签订的《合同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华川公司与希望华西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委托代理合同关系。
希望华西公司向华川公司出具的《承诺与保证函》载明,希望华西公司知晓且认可源创公司与华川公司签订的《合同协议书》,且愿意全部承接和履行华川公司在该合同中的全部义务和权利。在《合同协议书》的实际履行过程中,华川公司也是根据希望华西公司的付款指令向源创公司付款。结合上述《承诺与保证函》和实际履行情况,华川公司与希望华西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的规定,二审法院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委托代理合同关系并无不当。原审中希望华西公司提交了希望华西公司与华川格鲁吉亚有限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及《格鲁吉亚司法部公正大楼项目协议》,欲以此证明希望华西公司与华川公司已变更合作方式。但华川格鲁吉亚有限公司只是一个项目公司,其与希望华西签订《补充协议》及《格鲁吉亚司法部公正大楼项目协议》,不能代表华川公司,亦不能证明希望华西公司与华川公司之间的委托关系发生了改变。此外,委托关系的变更或撤销,应当告知相对人,如果不告知,这种变更或撤销不能对抗善意相对人。因此,在希望华西公司和华川公司均未能及时履行债务,且华川公司向源创公司披露了双方委托关系的情况下,二审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的规定,对源创公司选择向希望华西公司主张权利予以支持,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希望华西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四川希望华西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文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