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牛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市武进牛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金坛区城东立洪钢模出租站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13民初5520号
申请人:金坛区城***钢模出租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413MA1TKWBF4G,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东城街道东下塘村。
经营者:魏立洪,男,196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伟源,江苏钟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常州市武进牛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2509393443,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河西。
法定代表人:朱宇,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常州长荣纺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0763376030,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东城街道河山环路8号。
法定代表人:王俊杰,该公司执行董事。
金坛区城***钢模出租站与常州市武进牛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常州长荣纺织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金坛区城***钢模出租站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市武进牛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常州长荣纺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合计人民币16万元。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金坛区城***钢模出租站的保全申请提供了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金坛区城***钢模出租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市武进牛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常州长荣纺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合计人民币16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 磊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孟庆波
书 记 员  姬小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