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牛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市武进东方人防实业有限公司与***、常州市武进牛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13民初6067号之一
原告:常州市武进东方人防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33783591P,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天丽雅居****。
法定代表人:顾美芳。
委托代理人:季华,江苏常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威,江苏常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
被告:常州市武进牛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2509393443,住所地常州,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河西>
法定代表人:朱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武进东方人防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市武进牛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市武进东方人防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1元(已经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杨瑞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 艺
书 记 员 韩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