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牛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金坛区城东立洪钢模出租站与常州市武进牛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常州长荣纺织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13民初552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金坛区城***钢模出租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413MA1TKWBF4G,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东城街道东下塘村。
经营者:魏立洪,男,196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伟源,江苏钟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常州市武进牛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2509393443,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河西。
法定代表人:朱宇,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常州长荣纺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0763376030,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东城街道河山环路**。
法定代表人:王俊杰,该公司执行董事。
金坛区城***钢模出租站与常州市武进牛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常州长荣纺织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作出(2020)苏0413民初552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市武进牛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常州长荣纺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合计人民币16万元,冻结期限一年。2020年11月5日,金坛区城***钢模出租站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金坛区城***钢模出租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常州市武进牛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常州长荣纺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合计人民币16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 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孟庆波
书 记 员  姬小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