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武进牛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30常州市武进牛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德威木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404民初230号

原告(反诉被告):常州市武进牛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

法定代表人:邓仁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荣,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江苏德威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怀德南路。

法定代表人:葛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跃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润,江苏森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常州市武进牛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牛塘公司)与被告江苏德威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威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德威公司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向本院提起反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诉及反诉。牛塘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荣、德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葛跃进、吕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诉原告牛塘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德威公司支付工程款11600987.16元(暂定价,以评估结果为准),并赔偿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直至工程价款全部付清之日止);2、判令德威公司返还保证金2000000元;3、判令牛塘公司就被告所欠工程款范围内在牛塘公司承建的木工机械车间翻扩建、电器大楼改造等项目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德威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4月18日及此后,牛塘公司与德威公司签订多份建筑工程施工补充合同或协议,德威公司除认可牛塘公司对木工机械车间翻扩建项目的承包外,同时约定牛塘公司对厂内道路损坏进行修复(实际进行了地坪改造、重浇道路,详见工程价款清单)、对木工机械车间屋顶结构找坡增加保温厚度,对电器大厦局部加盖和完善消防设施,对办公楼进行土建改造,对地下坡道及雨蓬等项目进行施工。补充合同、协议工程价款为23055702.16元,按约定工程竣工后应及时付款,但截止2017年1月25日,德威公司只支付了11454715元,故除去支付工程款价款本金11600987.16元外,德威公司该应赔偿利息损失。经多次催要未果,故牛塘公司诉至法院。

本诉被告德威公司辩称,对起诉工程款总金额与实际不一致,具体产生原因,实际施工面积比预算面积少,存在应做而未做的工程,甚至存在将新建大楼重复计算在牛塘工程内的情况。牛塘公司计算的付款总额比实际收到的款项少。质保金200万已经全额返还给牛塘公司。牛塘公司主张利息损失没有事实依据,我方已经多次发函通知对账,并不是不配合支付工程款项。

被告(反诉原告)德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牛塘建筑公司承担电器大楼外立面改造违约赔偿金20万元;2、判令牛塘建筑公司承担电器大楼内部墙体施工违约赔偿金1万元;3、判令牛塘建筑公司承担电器大楼办公楼土建改造违约赔偿金6万元;4、判令牛塘建筑公司对电器大楼地下室各处渗水、地面道路破损承担维修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由牛塘建筑公司承担。在审理中,德威公司撤回了第4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牛塘公司承建德威公司电器大楼外立面改造、内部墙体施工、办公楼土建改造等建设项目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严重延误工期,导致德威公司不能正常使用电器大楼,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牛塘公司应承担延期违约赔偿。另外,牛塘公司施工的地下室工程存在偷工减料导致大面积渗水问题,道路工程存在凹陷、破损问题,故应承担质量保证和维修责任。

原告(反诉被告)牛塘建筑公司对被告(反诉原告)德威公司的反诉辩称:对方的反诉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也未有证据证明。对地面渗水承担维修责任的问题,由于德威公司对电器大楼交付使用后又进行了改造,因此不能认定电器大楼渗水和地面道路破损责任由牛塘公司承担,且双方就承建的电器大楼的工程没有约定保修和维修的协议或合同,因此对德威公司提出的反诉请求我方不予认可。请求法庭查明事实,驳回反诉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及答辩意见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真实性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查明:

2012年4月16日,牛塘公司以现金支票方式向德威公司支付工程保证金200万元。

2012年4月18日,德威公司与牛塘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补充合同》,约定:德威公司为木工机械车间翻扩建,已接受牛塘公司对该项目的施工承包,并于2012年4月16日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经协商补充如下:一、德威公司将原电器大楼地下室提供牛塘公司作为工人临时宿舍,牛塘公司负责工人人身安全。二、德威公司提供地下室上面作为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办公室。三、德威公司厂内道路,施工过程中会产生损坏,由牛塘公司修复,费用各半负担。四、施工过程中,牛塘公司将建筑垃圾堆放至电器大楼一层,并负责抬高(含找地坪)20公分,如地面需结面和地下室顶板加固,相关费用另行结算。五、木工机械车间的拆除工作,全权由牛塘公司负责,德威公司不再另行支付拆除费用,拆除的建筑材料归牛塘公司所有;屋面钢结构需重新使用,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德威公司支付牛塘公司60元/㎡的费用。六、关于新建大楼的一到六层的两个共享空间的围栏,牛塘公司必须采用不锈钢及夹胶玻璃材料,样式参照原办公楼中厅栏杆做法,符合建筑规范及竣工验收标准。七、关于新建大楼的防火卷帘门的施工面积,吊顶高度应满足达到2.9米,符合消防验收标准。八、原合同中47补充条款13条内容取消。九、建筑工程的照明问题,德威公司将于设计院协商,既能验收通过,又能减少不必要的浪费。十、牛塘公司承诺不会因为资金问题导致工期延误,因其不必要的纠纷,如出现问题,牛塘公司承担德威公司经济损失,牛塘公司支付的工程保证金200万元作为赔偿。

同日,2012年4月18日,德威公司与牛塘公司签订了另外一份《建筑工程施工补充合同》,约定:经双方共同协商,在原有施工合同基础上增加工程量。牛塘公司需将原电器大楼21420.41平方的消防按照原设计院的图纸进行完善恢复,与新建项目的消防施工标准一致,符合消防验收标准确保验收通过。土建方面:电器大楼屋顶的原网架改为工字钢架,含8+8隔胶玻璃与隔片;取消原图纸幕墙,改为固定窗户;电器大楼屋顶结构找坡,外加4-5公分的发泡水泥、SBS防水层、钢防层和一层油砖;1:2水泥砂浆楼地面整体面层,厚20cm,已减未列入合同;1:2水泥砂浆踢脚线,已减未列入合同;1:2水泥砂浆楼梯面层,除去北面1-7层的楼梯,已减未列入合同;所有卫生间墙地砖、防水,已减未列入合同;外墙面砖,已减未列入合同;卫生间内墙面涂料在抹灰面上批、刷二遍混合腻子,已减未列入合同;柱、梁、天棚面上批腻子、刷涂料各两遍混合腻子,已减未列入合同;防火卷帘门12轴按原有图纸施工,原电器大楼如需设置,费用另外结算。所有以上项目的费用已经计算在工程总价内,不再另外计算。

2013年3月1日,德威公司与常州市武进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地下设备间补充协议》,约定:工程名称:木工机械车间翻扩建大楼及地下设备间;地下设备间实际建筑面积7240㎡,实际总造价5606734元;建筑施工材料均由德威公司提供,劳务费由德威公司支付新城建筑公司;新城建筑公司同意在地下设备间工程总价中扣除工程总价的4.8%的税费等其他费用,共计269123元。

2013年5月21日,抬头为江苏德威威尼斯商业广场有限公司(甲方)与牛塘公司(乙方)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一、关于电器大楼七、八层加盖事宜:1、甲方提供电器大楼六、七层的结构图纸给乙方,乙方严格按照图纸进行施工;2、电器大楼七、八层加盖口头约定工程价暂为111万元,决算以乙方最终的施工内容、施工面积和工程决算书为准。二、关于电器大楼外立面装修中土建事宜:1、甲方提供电器大楼外立面的土建图纸给乙方,乙方按照图纸要求进行施工;2、乙方除了负责施工图纸的土建施工,还包含了脚手架和铲墙;3、施工面积、施工要求以乙方提供的工程预算书为准,决算以最终的施工内容、施工面积和工程决算书为准;4、外墙脚手架按照每平方50元计算,具体面积按照最终搭建面积为准。5、铲外墙每平方13元,具体面积以最终施工面积为准;6、施工期限:25天,自2013年5月21日起至2013年6月15日止,如遇雷雨天气进行顺延,乙方原因顺延,违约金1000元/天;7、在8m柱距中间加立柱,应从地下基础做起,施工期限纳入协议时间。三、完善消防设施:1、乙方负责完善电器大楼的消防设施,范围包含原电器大楼的1-7层、地下室(加盖的局部**、八层除外);2、乙方负责将电器大楼的消防系统与新建大楼的消防系统相连接,并需安装好新建大楼的地下设备间的消防接口。

2013年7月6日,抬头为江苏德威威尼斯商业广场有限公司(甲方)与牛塘公司(乙方)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甲方将电器大楼外立面装修土建工程发包给乙方施工,关于施工工期和施工节点,约定如下:一、关于施工期限:1、共计50天,自2013年7月6日至2013年8月24日,雷雨天气顺延,乙方原因造成延期,承担违约金2000元每天;2、外立面土建施工严格按照甲方图纸进行。二、工程内容:1、二楼顶面以上东西南立面外墙粉刷;2、二楼顶面以上东西南立面线条;3、二楼顶面以上南立面外墙墙柱。

2013年11月27日,德威公司(甲方)与牛塘公司(乙方)签订了一份《电器大楼墙体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甲方将电器大楼墙体施工发包给乙方,乙方先对第三、第七层进行施工,于2013年12月31日前完工,第四层另行通知施工;工程价款为包干价:普通墙体每平米120元,防火墙体每平米155元,具体施工面积以最终施工面积为准;钢结构屋顶保修一年。合同还约定了施工用料材质、施工质量标准以及违约责任等。

2013年12月31日,德威公司、牛塘公司关于木工机械车间翻扩建工程、电器大楼外立面改造、电器大楼室内改造工程形成会议纪要,载明:1、木工机械车间翻扩建工程自2012年7月开工,已施工一年半,主体验收合格时间为2013年3月,原竣工日期为2013年7月,依照施工进度表,约定于2013年9月12日完工,并符合竣工验收条件,施工内容与注意事项均已明确,但时至今日仍有部分施工内容未完工。2、电器大楼外立面土建施工约定于2013年8月25日完工并交付,但时至今日仍有部分施工内容未完工;3、电器老大楼室内拆除改造约定于2013年10月25日完工并交付,但时至今日仍有部分施工内容未完工。归结原因为施工混乱,无施工计划,无专业人员安排管理,施工单位不重视工期,懒散、浪工现象严重;德威公司严格按照约定的违约责任追究施工单位。

2014年4月18日,德威公司、牛塘公司关于木工机械车间翻扩建工程、电器大楼外立面改造、电器大楼室内改造工程形成会议纪要,载明:消防工作未完工,需要进行收尾、验收,屋面、粉刷、门窗、给排水均未完成。

2014年5月22日,德威公司(甲方)与牛塘公司(乙方)签订了一份《办公楼拆除约定》,约定:甲方将办公楼相关施工给乙方施工,乙方负责拆除办公楼的东西南三个立面的窗户,并清除建筑垃圾,拆除下的所有废料归乙方所有,甲方另行补助人工费1000元。

2014年5月26日,德威公司(甲方)与牛塘公司(乙方)签订了一份《办公楼土建改造施工协议》,约定:甲方将办公楼土建改造工程发包给乙方;工期为45天,自2014年5月26日至2014年7月11日,如遇雷雨天气顺延,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违约金为2000元每天;乙方外立面土建施工需严格按照甲方提供图纸进行;施工总价暂估为50万元,协议签订后甲方支付乙方25万元,施工完成后,支付至工程结算的95%,余款为一年质保金,期满付清。

2014年8月14日,德威木业-廊桥水池工程决算报价汇总表显示:工程总价为384504.96元。汇总表下方载明:双方同意按346000元结算,此工程不开票。德威公司与牛塘公司负责人员签字确认。

2014年10月20日,德威公司(甲方)与牛塘公司(乙方)签订了一份《地下坡道、雨篷施工协议书》,约定:甲方将地下室、电器大楼雨篷发包给乙方;施工要求如下:原签订的木工机械车间翻扩建地下室补充协议,工程造价中包含了乙方为甲方地下室施工三个汽车坡道出口,现已施工一个汽车坡道,另外两个汽车坡道取消,该工程人民币20万元已在决算价中扣除;工程最终决算价(不含税)89万元。

2015年1月27日,德威木业-新大楼6部楼梯改造项目工程造价结算书载明:工程造价为1464742.94元。结算书下方手写载明:双方实际执行按115万元。德威公司与牛塘公司负责人员签字确认。

2015年2月9日,德威公司(甲方)与牛塘公司(乙方)签订了一份《木工机械车间翻扩建施工补充协议》,约定:甲方将木工机械车间翻扩建工程发包给乙方,现施工已进入尾声,约定如下:一、木工机械车间翻扩建七层加盖钢结构工程,由甲方单独与常州翔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结算,乙方另行将七层加盖钢结构工程中的柱、墙体、水电(含消防)决算提交给甲方,待甲方核实确定后,结算给乙方。二、关于木工机械车间翻扩建飘板工程,乙方同意以飘板实际面积的一半面积与甲方结算。三、木工机械车间翻扩建工程以大楼长90.2米,宽80.2米为计算公式,结合实际施工面积作为竣工结算依据。四、甲方代乙方采购电缆。五、现场仍缺YJV-4*70电缆共计500米,金额为70500元。清单中电缆总价为342779元。

2016年1月7日,德威公司与牛塘公司、陈宏刚签订了一份《结算协议》,约定:2013年,由牛塘公司委托陈宏刚施工德威原电器大楼二到八层东西南外墙,工程总额为288500元,工程竣工后已向牛塘公司支付了24万元,尚有余款48500元;上述牛塘公司提出委托德威公司支付余款,同时牛塘公司不再列入工程结算,也要求将已付24万元从牛塘已付工程款中扣除。陈宏刚出具的收条显示,2014年1月17日牛塘公司向陈宏刚付款5万元。

2016年1月11日,德威公司与牛塘公司签订了一份《关于地下停车及坡道耐磨地平结算确认单》,载明:地下停车场耐磨地平总面积为6500平方米,入口坡道约为500平米,合计7000平米,按每平米壹拾元,总额为7万元;本次结算不再预留质保金,出现质量问题由牛塘公司、邓加鹤负责返工质保。

2017年7月13日,德威公司与牛塘公司进行工程项目结算资料交接,分别为:1、新建大楼增项项目结算资料;2、电器大楼-零星改造工程结算资料;3、外场工程项目结算资料。结算原则:已经定价的,按照定价执行结算,没有定价的,双方商议定价来结算。

关于工程价款的计算,牛塘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一份工程清单,共计17个项目,具体如下:







编号



项目内容



牛塘公司主张



双方确认金额





1



厂内道路损坏进行地平改造重浇



1063341.26元



940000元





2



新建大楼屋顶结构找坡,增加保温厚度补差



60000元



60000元





3



外墙面砖改为水泥紧光、外墙涂料、卫生间防水找平、成品装饰,补工程款



4246825.1元



存在争议





4



地下设备间工程



5337611元



5337611元





5



电器大厦加盖七、八层



1110000元



1110000元





6



电器大厦加盖的局部七层和八层的消防设施



773963.45元



存在争议





7



电器大厦墙体工程



6447632.35元



确认4215724.8元,其余部分存在争议





8



办公楼拆除工程增加



2000元



2000元





9



办公楼土建改造工程



500000元



500000元





10



地下坡道雨篷施工



890000元



890000元





11



木工机械车间翻扩建增加工程和材料款



413279元



金额无异议,双方确认计入总工程款,并视为已付款。





12



廊桥水池



346000元



346000元





13



新大楼六部楼梯



1150000元



1150000元





14



代付陈宏刚



240000元



存在争议





15



地下停车及坡道耐磨地面工程



70000元



70000元





16



杯基工程



310000元



310000元





17



新大楼七层增加喷淋、消火栓工程



95050元



存在争议







因双方对上述第3、6、7、17项的工程造价存在争议,牛塘公司在庭审中申请进行造价鉴定。受本院委托,常州嘉威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工程项目进行鉴定,并出具常嘉司鉴(2019)第003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如下:一、新建大楼外墙面砖改为水泥紧光、外墙涂料、卫生间防水找平、图纸中的成品装饰:1、依据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综合单价部分造价1740518.80元;2、依据合同及相关计价文件测算造价1821707.12元(优惠幅度由法院裁决)。二、电器大厦加盖的第一层、第三层、7层和局部8层的消防设施工程:依据合同及相关计价文件测算造价471727.84元(优惠幅度由法院裁决)。三、电器大厦墙体工程中的5个项目(电器大楼凿除砼;电器大楼地面、屋面改造;电器大楼外脚手;电器大楼植筋;电器大楼其它零星):1、依据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综合单价部分造价544451.66元;2、依据合同及相关计价文件测算造价593066.16元(优惠幅度由法院裁决)。四、新大楼7层增加的喷淋、消防栓工程:依据合同及相关计价文件测算造价60913.71元(优惠幅度由法院裁决)。以上共计5232385.29元。

关于鉴定报告,牛塘公司对评估金额有异议,认为鉴定单位有部分没有按双方定价或协商价格来计算,没有协商价格的也没有按照市场价格来计算,评估结论与市场价格偏差过大。德威公司认为:新建大楼、垃圾清运的费用标准过高;木工机械车间混凝土改造、钢筋费用、女儿墙、外墙粉刷等属于合同内价格,不应再行计算。本院认为,关于计费标准问题,鉴定机构明确已经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进行计价,如果双方既没有协商价格也没有计价内容进行参考,则根据市场价格。本院认为,该鉴定意见书由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程序合法,鉴定依据为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江苏省及常州市的建设工程造价规范文件以及合同约定等,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对被告的质询意见,亦作出了充分的回复,故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金额本院予以采信。关于相关费用是否属于合同内价格,应另外计算的问题,德威公司与牛塘公司在本案中涉及众多项目,前后也签订多份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结算方式等互有交叉、工程内容增减变更频繁,约定条款也并非完全一致,在2017年7月13日资料交接协议之后,双方也未就结算达成一致。考虑到牛塘公司已经实际进行施工,故本院将鉴定结论的上述款项计入工程造价。

根据德威公司向本院提交新城建筑公司、牛塘建筑公司代付代扣清单一份,载明:2014年11月4日,牛塘公司人员邓加岳确认金额为1788094.25元,后又确认代付翔顺及代购PVC管材款640892元(备注:本部分待双方找出依据后,协商处理);2014年11月4日,邓加岳核对德威公司付款,金额为7066620.75元,并备注总额中含退还牛塘保证金200万元整。

庭审中,德威公司、牛塘公司均明确牛塘公司曾支付200万元保证金给德威公司。关于已支付的工程款,牛塘公司主张德威公司已经支付的金额为11454715元。德威公司称直接付款是1145多万元,但已付款应为12265567元,差额为810852元,凌诚土方工程队的土方款、电缆款、PVC水管费用及代付翔顺公司钢结构款,已由德威公司代为支付,牛塘公司未计算在内。牛塘公司称:土方款项认可其中的32000元,其余部分并非牛塘公司的施工款项,是德威公司另行支付的,不应作为已付款;其余款项系应由德威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牛塘公司与德威公司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关于双方提出的诉讼请求,具体分述如下。

首先,关于涉案工程款造价。根据庭审中双方确认的工程造价,金额为:15344614.8元(940000元+60000元+5337611元+1110000元+4215724.8元+2000元+500000元+890000元+413279元+346000元+1150000元+70000元+310000元)。根据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双方有争议部分的工程造价为5232385.29元。关于代付陈宏刚的240000元,根据2016年1月7日德威公司、牛塘公司及陈宏刚签订的《结算协议》,该款项为陈宏刚施工款项,不再列入工程结算,也从已付工程款中扣除,故本院认为该款项不应计入工程款,亦不应视为已付款。关于木工机械车间翻扩建增加工程和材料款413279元,双方确认由德威公司代付,可视为已付款,故本院将其计入工程款一并予以计算。关于让利问题,因双方在合同履行中数次变更协议,且并未对让利作出明确约定,故本院就工程造价不再计算让利。综上,本院认定涉案工程总造价为20577000.09元(15344614.8元+5232385.29元)。

其次,关于已支付工程款金额。对于德威公司已经支付的11454715元部分,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关于土方款的问题,牛塘公司认可32000元部分系德威公司代付,其余部分为德威公司另行支付,与其无关。本院认为,德威公司向凌诚土方工程队支付的其余款项未经牛塘公司认可或授权进行支付,且无证据表明该款项与涉案工程的关联性,故本院认定土方款32000元部分计入已付工程款。关于代付电缆费用,原告主张的413279元,双方同意计入工程款并作为已付款结算,本院予以确认;关于220000元代付电缆款的问题,该款项已由牛塘公司负责人员邓加鹤在2014年11月4日的代付、代扣清单中确认,本院认定为德威公司代付款项,计入已付工程款。关于翔顺公司的钢结构款项,因该部分工程并不在涉案工程项目之内,故该部分付款情况本院不予处理。关于PVC水管费用问题,因双方在本案审理中关于道路及地平改造款项一致确认按照940000元结算,在汇总表格中并未列明管材费用,据此本院认为,PVC水管费用不应列入工程价款内,亦不应计入已付工程款。综上,本院认定德威公司已经支付工程款金额为12119994元(11454715元+32000元+413279元+220000元)。

再次,关于德威公司主张的违约金问题。根据德威公司、牛塘公司在2013年12月31日的会议纪要,涉案的多项工程存在未完工的情况,原因为施工单位施工混乱,本院认为,牛塘公司作为施工单位,未能合同约定的期限完成施工,且迟延竣工时间较长,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德威按照双方约定的标准计算违约金,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牛塘公司主张德威公司共计应支付违约金27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最后,德威公司应向牛塘公司支付工程款为8457006.09元(20577000.09元-12119994元),并返还保证金2000000元。牛塘公司应向德威公司支付违约金270000元。关于牛塘公司就工程款主张自起诉之日起按照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并未明确约定涉案工程的付款时间,鉴于工程已经交付德威公司,德威公司应承担付款义务,故牛塘公司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按照相关金融机构的利率标准予以支持。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故牛塘公司主张对案涉工程在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因调解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江苏德威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常州市武进牛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8457006.09元及利息(自2018年1月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原告(反诉被告)常州市武进牛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工程款8457006.09元范围内对被告(反诉原告)江苏德威木业有限公司的涉案工程在工程依法可以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二、被告(反诉原告)江苏德威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常州市武进牛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2000000元。

三、原告(反诉被告)常州市武进牛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江苏德威木业有限公司违约金270000元。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常州市武进牛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0400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180000元,合计289006元(牛塘公司已预交),由牛塘公司负担66806元,由德威公司负担2222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675元(德威公司已预交),由牛塘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王海岸

人民陪审员  蔡仁兴

人民陪审员  沈 磊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