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404执2609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武进牛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丹茹,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0年6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桐庐县。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武进牛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404民初6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载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常州市武进牛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装修款10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0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付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600元。本院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等执行材料,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遂展开对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进行调查。
经查,被执行人***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记录,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经关联案件查询,被执行人有多起未了结执行案件。
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本院依法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再恢复执行。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0404民初62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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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