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江堰盛卉钢构有限公司

四川易丰金米米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与都江堰盛卉钢构有限公司、某某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24民初310号
原告:四川易丰金米米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郫筒镇杜鹃路46号1幢1单元9层91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都江堰盛卉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四川都江堰经济开发区金藤路4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曾用名:***),男,196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易丰金米米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都江堰盛卉钢构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易丰金米米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易丰金米米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易丰金米米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因原告四川易丰金米米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在交纳诉讼费期间申请撤诉,本案诉讼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