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82民初4831号
原告:通冠机械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561315623,住所地荥阳市中原西路与京城路交叉口郑州国际工程机械产业园第13栋办公楼1-3层。
法定代表人:李慧,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奕忻,该公司员工。
被告:西安中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23971179782,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长缨西路1号华东万和城1幢1单元18层11802号。
法定代表人:禄建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关于原告通冠机械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中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通冠机械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通冠机械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通冠机械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明飞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马钰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