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中溱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中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清金源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926执保53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中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禄建刚,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琴琴、王蕾,陕西言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清金源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德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西安中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清金源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诉中财产保全一案,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为防止被告转移、隐匿财产,致使未来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有必要对被执行人在378000元范围内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依法作出(2022)陕0926民初858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22年8月11日移送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相关协助单位发起查询,仅查明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有不足额存款,未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保全的其他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上述调查情况无异议。同时,明确表示要求本院对被执行人***清金源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采取保全措施,本院现已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采取限额冻结措施,实际冻结可用金额92.4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故本案将以“部分保全”方式结案,申请执行人无异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2)陕0926民初858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部分保全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龙鑫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田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