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祺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和陕西祺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103民初1576号
原告**,男,196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被告:陕西祺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原告**与被告陕西祺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负担。
审判长李欣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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