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和智慧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四川中和智慧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重庆水轮机厂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5民辖终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四川中和智慧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四路11号**5—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790024815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重庆水轮机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珞璜工业园B区中兴二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109452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四川中和智慧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和智慧管理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水轮机厂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水轮机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和智慧管理公司对反诉提起管辖权异议,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渝0116民初10291号民事裁定,驳回中和智慧管理公司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中和智慧管理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和智慧管理公司上诉称,重庆水轮机厂的反诉请求,除请求解除《老挝南椰2A项目施工监理及项目管理合同书补充协议2》(以下简称《2A项目合同书补充协议2》),其他请求都是与双方签订的《老挝南椰2A&2B项目施工监理及项目管理合同书》(以下简称《2A&2B项目合同书》)有关,《2A&2B项目合同书》明确约定“如未能协商一致,可提交重庆市仲裁委员会按仲裁规则仲裁。”遂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驳回重庆水轮机厂的反诉请求,除请求解除《2A项目合同书补充协议2》外的其他诉讼请求。 经审查,2022年6月7日,中和智慧管理公司举示《2A&2B项目合同书》《2A项目合同书补充协议2》《请款函》《监理费支付申请表》等材料,以重庆水轮机厂不履行《2A项目合同书补充协议2》约定的义务为由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重庆水轮机厂支付拖欠的施工监理及项目管理服务费127.33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赔偿中和智慧管理公司差旅费9.92万元等。案涉《2A项目合同书补充协议2》第七条载明,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发包方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发包方为重庆水轮机厂。 重庆水轮机厂收到起诉状副本后未提出管辖异议,于2022年9月25日提出反诉,请求判决确认《2A&2B项目合同书》《2A&2B项目合同书补充协议》《2A项目合同书补充协议2》,于本反诉状送达中和智慧管理公司时解除;判决中和智慧管理公司向重庆水轮机厂退还结算款20.5210万元。中和智慧管理公司对反诉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中和智慧管理公司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中的反诉,一般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被告对原告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诉讼请求,其目的是通过反诉抵消或者吞并本诉的诉讼请求,或者使本诉的请求失去意义。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明确了反诉的主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反诉的标的与本诉的标的及请求有牵连;反诉必须符合民事诉讼的受理条件;反诉是在本诉进行中提出的,且要利用本案的诉讼程序一并进行审理;反诉只能向审理本诉的法院提出,审理本诉的法院对反诉的管辖权使基于牵连管辖而获得。因此,符合上述受理条件的反诉,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如不符合上述受理条件的反诉,受理本诉的法院应当告之本诉被告另行诉讼。 本案中,一审法院受理了重庆水轮机厂提起的反诉,中和智慧管理公司作为反诉被告提出异议,但是该异议属反诉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异议,不属案件管辖权异议审查范围,一审法院对此进行审查,且作出裁定予以驳回,缺乏法律依据。原审裁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2022)渝0116民初10291号民事裁定; 二、对四川中和智慧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就反诉以管辖权异议形式提出的申请不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1-